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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有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佐证,且被告承诺在离婚后奉还。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一、2015年3月16日的协议书,证明2014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4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存在欠原告的钱,我们是夫妻,这份协议是当时在婚内开玩笑时写的,写过也撕掉了,离婚时也没有注明这一项,离婚协议书中也说没有债权债务。

被告对自己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情况: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认为,是当时开玩笑时所写的。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书写协议书时承认借原告14000元,且承诺在双方离婚后归还,原被告确实在2015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

查明的事实为:

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5年3月16日,被告写好协议书,并有双方签名确认。协议书中被告承认借原告14000元,且承诺在离婚后奉还。原、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11月9日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借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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