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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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