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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应*与安徽平**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对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的运费及保证金32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有限公司称,其在2015年3月20日与安徽平**有限公司及合肥**限公司订立三方协议,约定自2015年3月21日起,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所有运费帐款有其接管(含100万保证金)。同年8月1日,其与安徽平**有限公司结算完毕,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的运费帐款及100万元保证金全部归其所有。此后,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的相关业务有其接管。现法院查封冻结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的运费及保证金320万元,要求予以撤销。

案外人**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三方协议;2、运输协议;3、授权委托书;4、承诺书;5、长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应虹与被执行人张**朋友关系,在他人的担保下,张*以其个人和安徽平**有限公司名义共计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应虹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的运费及保证金32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9日向合肥**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321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应虹的申请及依法提供的担保对安徽平**有限公司在合肥**限公司的运费及保证金32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现案外人合肥**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冻结运费及保证金主张撤销执行,对其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应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合肥**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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