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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鲁**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元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张**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鲁**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二、借条,证明被告鲁**于2011年元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

被告鲁**、王*未作应诉、答辩。

被告鲁**、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质证。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情况:

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

查明的事实为: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鲁**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元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

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鲁**、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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