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申请执行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人樊**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一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本金200万元、利息498666元、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12580元、执行费27662元,合计人民币2553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53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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