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洪定富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诉讼保全费146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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