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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