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苗*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0653号张**与杨*、苗*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苗*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苗*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