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李*、管**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夏**与李*、管**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管**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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