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刘*与胡**、后世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后世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后世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后世源所有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8年1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