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称:2012年11月,被告通过原告女儿王*认识原告。后被告称为了归还购车所借借款向原告借款5万元,在一年之后还清,并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原告遂从银行取出5万元交予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仅支付利息1000元,未再还款。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发生纠纷后到方村**解委员会反映并请求处理,但协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35000元(按每月利息1000元自2012年12月13日暂计至2015年11月12日,应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与原告丁*之女王珏原系恋爱关系。2012年11月,被告以急需资金归还购车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同年11月12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一年之后还清等。借条出具当日,被告支付当月利息1000元,后未再还本付息。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发生纠纷,双方至镜湖区**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终因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镜湖区方村街道矛盾纠纷登记表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与被告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业已届满,原告可向其主张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3.5万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1月23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张**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