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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与被申请人丁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俊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丁俊生所有的位于镜街房产在人民币3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宋*所有的位于侨鸿国际u0026middot;凤凰花园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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