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与被申请人丁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俊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丁俊生所有的位于镜街房产在人民币3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宋*所有的位于侨鸿国际u0026middot;凤凰花园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