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徐*、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徐*、吴**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芜湖**限公司与刘*、韩*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陶**与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洪**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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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汤*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芜湖**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