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方*诉被告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齐*和位于繁昌县荻港镇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齐*和位于繁昌县荻港镇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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