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限公司诉被告刘*、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韩*清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刘*、韩**、刘**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富贵园7幢2-10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