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限公司与刘*、韩*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限公司诉被告刘*、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韩*清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刘*、韩**、刘**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富贵园7幢2-10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