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芜湖**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芜湖**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芜湖**限公司到期债权75万元,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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