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9月27日前向原告郭某某退还收取的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2年9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2年9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