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9元,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789.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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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