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X*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元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元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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