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陕*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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