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陕*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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