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乐县康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东营**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民乐县康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东营*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2502元,未执行标的额18250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的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广大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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