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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四川一亩天下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四川一亩天下农业有限公司(简称一亩天下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一亩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4日,叶*与一亩天下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叶*向一亩天下公司缴纳10000元,一亩天下公司向叶*提供一点五组活体药鳖虫用作养殖。一亩天下公司为叶*培训药鳖虫养殖技术,直至叶*完全掌握为止。对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一亩天下公司随时为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亩天下公司未向叶*提供技术培训,拒不对叶*在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叶*因得不到正确的技术指导引起养殖不成功。一亩天下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叶*与一亩天下公司签订的合同,一亩天下公司返还叶*支付的费用10000元,并赔偿叶*因此造成的损失8500元;二、一亩天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叶青朴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叶*认可,经过培训学习,自己已熟练掌握土元养殖技术。2015年2月8日,叶*向一亩天下公司交纳定金400元。2015年3月3日,叶*申请退出养殖土元。

2015年3月4日,叶*作为乙方,一亩天下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0元,甲方向乙方提供二份(组)活体药鳖虫(土元)用作养殖。合同生效后,甲方为乙方培训药鳖虫养殖技术,直至乙方完全掌握为止。甲方对乙方养殖进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具有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的义务。甲乙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否则属违约,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赔偿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甲方在合同上盖章,乙方在合同上签名。

2015年3月4日,叶青朴向一亩天下公司交纳货款9600元。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25日,叶青朴向一亩天下公司调换两次土元(幼虫)。

叶*称,要求一亩天下公司退款,但一亩天下公司拒退,叶*无奈,便补签了2015年3月4日的合同。一亩天下公司不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致使土元养殖失败,叶*遭受材料损失8500元。

上述事实,由合同、收条、一卡通、申请书、调换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与一亩天下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一亩天下公司为叶*培训药鳖虫养殖技术,直至叶*完全掌握为止;并对养殖进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向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现无证据证明一亩天下公司为叶*进行过药鳖虫养殖技术培训和叶*已完全掌握养殖技术,无证据证明一亩天下公司为叶*提供过技术咨询和指导,一亩天下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叶*诉请解除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一亩天下公司应退还叶*合同款10000元。叶*诉请损失85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叶*与四川一亩天下*公司签订的合同,四川一亩天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叶*退还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叶青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一亩天下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四川一亩天下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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