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太阳能科技(上*限公司、韩*新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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