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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任公司诉北京恒**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爱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爱*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恒*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司因爱建公司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爱建公司则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恒*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的申请及爱建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准许上诉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17元,由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34.50元,由上诉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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