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诉被告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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