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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