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聂**、栾**、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聂*、栾*、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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