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聂*、栾*、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封印与武强**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市**限公司与本溪市**管理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税**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省地**管理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四平与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昌**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诉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抚顺县**民委员会与刘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本溪市**限公司与本溪市**管理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