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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限公司与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王*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八元,本院减半收取六百零九元,由原告雷*负担(已交纳)。

判长李*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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