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迟*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担任审判长,法官邵*、谭*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迟*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迟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迟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十八元,由原告迟素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杜*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