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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限公司与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迟*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担任审判长,法官邵*、谭*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迟*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迟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迟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十八元,由原告迟素负担(已交纳)。

判长杜*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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