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担任审判长,法官魏*、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贺*于2015年10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七元,由原告贺*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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