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管*公司、溆浦*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管*公司、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本金55.7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与本院受理的以舒*、溆浦*有限公司、溆浦帮信投资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35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35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溆执字第21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