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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张**企业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张*企业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丹审民再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委托代理人姜*及张*委托代理人胡庆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与张*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为企业转让协议,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企业转让纠纷并无不当。张*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曾提出合同无法履行,应解除合同的抗辩,原审法院应告知其提出反诉,并进行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审理系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民法院(2013)丹审民再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民法院(2012)丹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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