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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与西南**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因西南*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南*限公司于1993年在上*交易所上市,目前证券简称西南药业,股票代码为600666。

芦秀艳于1998年11月18日在海通证券齐齐哈尔卜奎大街营业部开立上海证券帐户(证券帐户号为:A306654868);于2010年12月13日在海通证券齐齐哈尔卜奎大街营业部开立深圳证券帐户(证券帐户号为:0041145077)。其于2011年7月15日以11.21元的价格买入西南药业股票3100股,于2012年2月13日以7.368元的价格买入西南药业股票1700股,于2012年2月23日以7.85元的价格卖出西南药业股票1650股,于2012年3月7日以7.91元的价格买入西南药业股票2000股,于2012年3月8日以8.00的价格卖出西南药业股票2000股。

2011年10月25日,*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西南*限公司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载明:“……,一、检查结论:(一)资产、负债及损益不实的问题;1.违规摊销无形资产,少计2010年无形资产3000000.00元,多计管理费用3000000.00元。2.部分广告费用核算未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2009年度而实际被计入2010年度的广告费10629542.99元,应计入2010年度而未计入的广告费14080154.80元,导致当期少计销售费用3450611.81元。3.部分销售费用核算未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2009年度而实际被计入2010年度的销售费用33600270.84元,应计入2010年度而未计入的销售费用36052140.99元,导致当期少计销售费用2451870.15元。4.少计对太*团租金收入4500000.00元。5.高开增值税发票,多计2010年收入4294536,50元,多计费用3024732.90元,多计利润1269803,60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税收方面违规事项:1.对部分白条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企业所得税3577239.95元。2.提高销售单价,高开增值税发票,将高开金额返还购方指定的私人账户,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3.将太*团下属销售总公司销售西南药业品种的业务员提成计入西南药业销售费用,未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三)关联方交易及其他的信息披露问题: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太*团占用西南药业下属子公司-大易地产资金事项。2.披露向最终实际控制人太*团销售散列通的定价方式不实。3.未按规定披露“其他应收款-工会”账面余额。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号)第五节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四)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独立性有关规定的事项:1.部分产品无销售及相关费用核算独立权,受控股股东直接控制。2.对广告合同的签订及款项支付缺乏控制,受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处理决定:西南*限公司应针对此次检查中暴露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落实到位。并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披露,如实调整有关债务,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纳有关税款,将有关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连同调账、缴款凭证复印件等报送我办,我办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2011年11月3日,西南*限公司在证券时报上作出《西南*限公司关于*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的公告》,将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资产、负债及损益不实的问题:1.违规摊销无形资产,少计2010年无形资产3000000.00元,多计管理费用3000000.00元。说明:我公司于2003年投资30000000.00元购买的“W”干扰素,2005年11月,国家*督管理局发布了(2005)534号文,其主要内容为:“考虑到当前SARS疫情情况,决定将本品作为技术储备,列为SARS防治应急使用药物之一,可在SARS疫情爆发时用于应急预防。”同时,公司正在研究该产品对鼻炎和肝炎的适应症治疗。2010年公司将此项投资计入无形资产并进行了摊销,当年摊销3000000.00元。*政部专员办认为该产品的正式批文未下达,实际受益期间不能确定,待正式批文下达后才能摊销。2.部分广告费用核算未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2009年度而实际被计入2010年度的广告费10629542.99元,应计入2010年度而未计入的广告费14080154.80元,导致当期少计销售费用3450611.81元。部分销售费用核算未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2009年度而实际被计入2010年度的销售费用33600270.84元,应计入2010年度而未计入的销售费用36052140.99元,导致当期少计销售费用2451870.15元。说明:以上两个问题均涉及会计期末费用跨期。截止会计期末,由于有关费用尚未取得相关票据,或是内部审签程序没有完成,导致未能及时报账,故未进入当期报表。以上两项品叠后,2010年度公司共少计费用5900000.00元。3.少计对太*团租金收入4500000.00元。说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房地产)将位于重庆市黄龙路38号的房产及土地租赁给太*团使用,2010年由于租赁物范围发生了变化,实际租赁面积占原租赁面积约十分之一,因此大易房地产将租金由原来的500万元/年调整为50万元/年,减少了4500000.00元。2010年底,西南药业将其持有的大易地产86.68%的股权转让给太*团,从2011年起该租赁事项已不存在。4.高开增值税发票,多计2010年收入4294536.50元,多计费用3024732.90元,多计利润1269803.60元。说明: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为满足少数客户推广产品需要,在国家规定的药价范围内但超出公司当期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公司现已严格禁止该行为发生。整改措施:公司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税务调整的准备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将督促各部门及时催收票据报账,另一方面将对未报账的销售费用按费用政策预计入账,从而确保费用及时、完整入账。二、税收方面违规事项:1.对部分白条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企业所得税3577239.95元。整改情况:公司已将白条支出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司已于2011年8月缴纳了相应税款。2.提高销售单价,高开增值税发票,将高开金额返还购方指定的私人账户,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整改情况:公司在发现部分销售处理不规范情况后,立即停止了类似操作,并已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公司产品销售流程及费用处理。3.将太*团下属销售总公司销售西南药业品种的业务员提成计入西南药业销售费用,未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整改情况:2011年10月,我们已就此事项进行了税收申报缴纳。三、关联交易及其他的信息披露问题: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太*团占用西南药业下属子公司--大易地产资金事项。说明:本着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的原则,2007年以太*团公司工会的名义,向职工收取了集资建房款149030000.00元,并在以后年度将款项逐步拨付到集资建房项目,现集资建房已经全部修建完毕,并已分配给职工。为优化集团内部资源,规避房地产政策调控可能导致的风险,2010年底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下属公司大易房地产86.86%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太*团,目前大易房地产的日常生产经营由太*团全权管理,从2011年起,大易房地产不再属于西南药业子公司范围。2.披露向最终实际控制人太*团销售散列通的定价方式不实。说明:太*团与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公司委托太*团在省外代理销售我公司生产的散列通,考虑到太*团开发省外空白市场,需要大量的宣传推广费用、人员费用及物流费用,公司便与其采用了“低价结算”的销售定价模式,在年度报告财务附注披露时披露为“市场定价”,专员认为我们应披露为“协议定价”。整改措施:为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公司拟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价格进行测算,协议销售的产品将按测算的公允价格进行结算,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未按规定披露“其他应收款-工会”账面余额。整改措施:公司将今后的财务报告中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四、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独立性有关规定的事项:1.部分产品无销售及相关费用核算独立权,受控股股东直接控制。说明:为充分利用太*团的销售优势,公司将面向全国区域销售的产品(益*、交莎咪、美菲康等)委托交由太*团销售,以便迅速做大做强。2.对广告合同的签订及款项支付缺乏控制,受控股股东直接控制。说明:太*团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大,在与各大媒体、广告公司的谈判与合作上有丰富的经验和充分的话语权,为整合资源、降低广告价格,公司委托太*团统一管理广告业务。整改措施:公司已与太*团签订《有关产品销售及广告管理的委托协议》,明确公司的部分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由太*团全权负责。公司将按规定完善相关信息披露手续,并在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委托协议进行产品销售及广告管理。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另查明,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4月27日期间,上海*易所股票大盘整体是下跌的走势。

芦*当庭陈述,其损失是以2011年7月15日买入西南药业股票价格(11.21元)减去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7月20日期间收盘价的平均值乘以其购买的3100股股票,计算出的损失金额为11625元。

芦*因西南*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西南*限公司赔偿芦*损失款12000元,利息1560元;2.由西南*限公司承担芦*的差旅费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虽然芦*起诉时提供了*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西南*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提供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芦*起诉西南*限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不符合受理该类案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芦*对西南*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芦*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西南*限公司承担。理由为;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包含行政处罚的内容,其处理决定应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故一审法院以未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本案中西南*限公司高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规涉嫌犯罪,而一审法院未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

西南*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中仅有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故一审裁定驳回芦秀艳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本案中,*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出的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形式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且从该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仅能看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要求,而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内容。故芦*关于《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包含行政处罚的内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芦*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上诉理由,因其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本案有涉嫌犯罪的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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