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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广东美**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广东美*限公司(下称美*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美*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和解金人民币35438.39元;

二、案件受理费1371元,法院减半收取6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被告全额垫付给原告(时间与协议第一条相同),再由被告在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三、调解协议在原、被告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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