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山东鲁*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9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时*与潍坊亚**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善举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柴**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XX诉被告XX**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陈XX因与被告XX**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陈XX诉被告XX**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