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山东鲁*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为2239元,由原告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时*与潍坊亚**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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