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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诉被告XX**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原告郑XX诉被告XX*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委托代理人袁*、被告XX*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XX诉称:XX*限公司因其虚假陈述给郑XX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判令XX*限公司赔偿郑XX28755.68元,并由XX*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XX*限公司答辩称:一、郑XX实际损失因对揭露日的确定有误,故计算存在一定问题,双方算法有差异;二、XX*限公司对郑XX损失的赔偿应剔除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XX*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郑XX15816元。二、双方因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产生的争议就此一次性解决,原告不得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三、双方一致同意由长沙*民法院按照本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查明事实的内容。四、本案诉讼费51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负担129.75元,被告负担129.75元(该129.75元已由原告垫付,双方同意该款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五、其他无争执。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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