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振强汽车配件经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