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公司与黄年香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年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惠州*法院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年香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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