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顺洁柔*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杨*应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000元、10000元,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经惠州*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朱*银行存款4110元(其中扣交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另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及各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