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惠州*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费12000元,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75元,缴交本案的执行费90元,共12765元。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在银行存款的标的款、受理费、执行费共12165元,本案的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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