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顺洁**限公司与黄**侵害商标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顺洁柔*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惠州*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0000元,支付受理费1375元、申请执行费6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及各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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