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刘*参加的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林*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上诉人林*赔偿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林*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回上诉人林*2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325元;
四、上述应付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2015年7月22日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
代理审判员周*
代理审判员刘中心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
上诉人(原审告)林*,男,1969年8月24日生,瑶族,现住广西恭城县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莲花一街14号。
被上诉人(原审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上诉人林*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