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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温**、贺**平桂管理区马*太原堂凉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杰诉被告温*、贺*平桂管理区马*太原堂凉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温*、贺*平桂管理区马*太原堂凉粉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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