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申请执行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分别作出(2015)玉中执字第45-1号、第45-2号、第45-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在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园分社帐户5112存款3400元、在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5138存款1300元、在中国工*南支行帐户2138存款550元划拨至本院,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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