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与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申请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应支付申请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案款5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蒋*于2015年10月12日已自动履行案款5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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