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申请执行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应支付申请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案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罗*已自动履行6600元,该案款6600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支付案款595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