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雪**份有限公司与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雪*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前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梁*应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雪*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雪*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东雪*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梁*赔偿5000元(含受理费)后,本案即履行完毕。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梁*自动将应承担的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52元缴交到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梁*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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