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与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应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3350元。由于被执行人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黄*的银行存款109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扣划此款后,黄*自动交226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黄*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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