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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锡康与昆明**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市*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汕头市*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何*,被上诉人云南滇*有限公司、昆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母锡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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